
内农牧机发〔2023〕732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备案同意,决定将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纳入我区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区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支持农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推广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提高粮食产后处理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实现提质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补贴产品
(一)补贴产品品目
补贴产品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以下简称“成套设施装备”),具体分类、分档《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
(二)补贴产品条件
1.合规性。成套设施装备达到《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见附件2)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被国家质检部门产品质量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作为补贴产品。产品合规性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企业产品合规性证明意见。第三方资质条件: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
2.先进性。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组成部分应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3.适用性。成套设施装备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有1个及以上实地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成套设施装备建设单(设施设备明细)和应用证明,应用证明由实地应用的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应有联系人及电话以备核实。
(三)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参与试点的企业原则上由烘干设备生产企业为主体,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相关补贴产品的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
2.自愿申请将其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承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并履行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3.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生产成套设施装备或主要设备,具备与成套设施装备制造、安装、售后服务相适应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5.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内容包括设备操作、安全规程、维护保养等),并形成培训记录。
三、试点区域和补贴对象
成套设施装备的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在全区范围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自治区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
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不得享受成套设施装备的购置与应用补贴。
四、资金规模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规模。我区从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成套设施装备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试点补贴资金自治区不再单独分解,原则上用完即止。
(二)补贴标准。成套设施装备实行定额补贴,各分档补贴限额见附件1。
五、试点期限和补贴套数要求
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补贴套数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新政策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六、操作流程
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按照“先建设使用、后验收补贴”的程序,建设完成使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的方式操作。
(一)企业投档。按照企业条件和产品条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投档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应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购机者申请。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备案表》(见附件3),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见附件4)。旗县农牧部门初审备案事项,根据本地资金规模情况,按照备案先后顺序确定购机者,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备案不通过的申请人,旗县农牧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在我区自主投档通过的成套设施装备。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发票原件、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四)组织核验。购机者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核验,并提交有关备案资料(见附件4)。旗县农牧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中有关技术配置参数要求开展资料和现场核验,并由第三方出具核验报告。第三方资质条件: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
(五)资金兑付。对已经验收通过的,由旗县农牧部门向旗县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是支持农机创新产品的重要举措。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规范高效开展工作。自治区农牧部门根据各地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适时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实施补贴政策,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参与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试点实施地区要按照本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9号)等规定,对实施过程的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切实落实好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对虚假申报、以次充好、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
2.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
3.内蒙古自治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备案表
4.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各阶段提供资料清单(参考)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docx
附件4 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实施各阶段提供资料清单(参考).docx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烘干中心成套设施装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建设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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