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农牧撤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红山区赫耕种子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2MA0Q52LT4C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永巨办事处卫生防疫站职工集资楼二号楼3
经营者:刘振兴
身份证号码:150402********1718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经销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农牧(种子)罚〔2021〕5号)。对此,你经销处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4)内4行终227号判决,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现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3年3月15日由我局作出的赤农牧(种子)罚〔2021〕5号行政处罚决定。
赤峰市农牧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