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扶贫办:
为了让更多带动作用强、涉农涉牧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金融扶贫的扶持政策,按照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认定盟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通知》(内扶办发[2014]18号)的要求,市扶贫办决定认定第三批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扶贫龙头企业是在我市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地方性企业。企业基地贴近农村牧区,与贫困农牧民有直接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进入市场,形成“公司+基地+贫困户”或“公司+基地+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贫困户”的经营模式,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有效地增加农牧民特别是贫困农牧民的收入,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一) 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种养业基地、农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满2年,全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二) 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400万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200万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万以上,固定就业人员在20人以上。
(三)生产产品增加值。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60%以上。
(四)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在银行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六)辐射带动能力。生产加工企业应以当地农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畜产品为主。企业必须与基地、带动的农牧户直接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优先为贫困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带动有契约的贫困户达到50户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当地农牧业贫困人口就业为主。
二、申报材料
(一)赤峰市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二)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书;
(三)企业的资信情况,由其开户行提供证明;
(四)企业带动贫困户能力和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需提供企业与农牧户签订的订单合同或协议及名单等,并有旗县扶贫办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数量
各旗县区要严格控制申报企业数量,要根据各地企业发展现状、产业结构布局、带动农牧民程度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申报企业的资质,确保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企业评为扶贫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个旗县区申报扶贫龙头企业5个。
四、申报时间
请各旗县区扶贫办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赤峰市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式2份以正式文件连同电子版上报市扶贫办。
附表:赤峰市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