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农牧局,各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做好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农药经营者开展资质审查、规范经营系统培训,促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基本知识、了解病虫害防治基本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提高农药经营人员守法经营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赤峰市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集遴选对象
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在农药规范经营、科学使用等相关内容培训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商协会、专业培训机构等。
二、征集遴选原则
按照“机构申报、市级评审、市级认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确定培训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规范,社会信用良好。
(二)主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培训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在所在行业或区域内优势明显、影响力较强。具有培训资质,民办学校应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资质条件网络可查。能够提供合理可行的培训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有课堂集中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有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单期培训能力达50人以上。
(四)团队和师资力量雄厚。具有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队伍。具备专业人员对培训全程做好课件、拍照、录像、记录等工作,能真实、完整、规范地建立培训台账及档案。
(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接受联合体申报,不允许申报主体对本培训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四、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34学时的教学内容,应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植物保护基础知识、主要粮食作物(玉米和马铃薯、大豆、小麦、水稻中至少2种作物)及蔬菜病虫害诊断和防治技术、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农药安全防护与急救措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等内容。
2、实训、见习时间不少于14学时,实训见习场地应为相应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现场、农药生产或经营企业。应提供具有实训见习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讨论、考试、考核占8学时。
4、培训结束后,应颁发有效的培训证明(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能够清晰注明:学员姓名、身份证号、培训课程名称及学时、培训总学时(必须达到56学时)、培训成绩、培训起止日期、培训机构盖章。
五、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申报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资格证明扫描件;
3、培训资质证明材料(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认证,提供线上查询依据)
4、机构简介、师资情况(提供教师的职称或资质证明材料、培训场所设施设备条件、合作基地情况(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培训实施方案(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培训报价函及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等。
5、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过往招生、培训及评价情况佐证材料)。
6.申报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六、征集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培训合作单位申报书》,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邮寄至赤峰市农牧局,同时将电子版材料(盖章扫描版PDF)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综合考察。赤峰市农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背景审查、材料核实等,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单位。
(三)结果公示。赤峰市农牧局与入选单位明确合作机制后,签订合作协议,印发合作项目通知。
七、相关要求
(一)申报时间截止2025年11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审查等行为,永久取消申请资格,涉及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苏珊
联系电话:0476-5869803
联系邮箱:cfzzyk@126.com
邮寄地址:赤峰市松山区全宁街7号赤峰市农牧局
附件1:培训合作单位申报书
附件2:申报单位承诺书
赤峰市农牧局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1
赤峰市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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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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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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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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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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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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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性质、师资队伍及培训场所等设施设备条件,以及近年来完成农民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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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训基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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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来培训业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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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佐证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材料另行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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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农牧局评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赤峰市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申报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 根据《关于公开征集赤峰市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所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杜绝以下行为:
(一)采取造假、剽窃、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培训资格。
(二)以任何形式探听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干扰评审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在实施过程中,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
(四)抵触、不配合相关审查和监管工作。
(五)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接受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向社会通报违规情况、接受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蒙公网安备15040402000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