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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农牧局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赤峰市农牧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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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赤峰市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赤峰小米”“赤峰绿豆”“赤峰荞麦”“昭乌达肉羊”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市级地标”)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品牌信誉,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带动作用,促进赤峰市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农牧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赤峰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市级地标”标志管理人,负责“市级地标”的授权使用、品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标”的授权使用、品牌维护、质量监管等。

第四条 申请使用“市级地标”的产品应当为“赤峰小米”“赤峰绿豆”“赤峰荞麦”“昭乌达肉羊”等相应类别的地域内产品。

第五条 申请使用“市级地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定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注册或者登记地在赤峰市辖区内;

(二)申请使用“市级地标”的产品应符合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特质农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效名录内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三)产品质量符合其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并通过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产品近三年没有抽检不合格、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被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无商标侵权等不良记录、没有违规用标或不规范用标;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六条 “市级地标”申请使用主体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2份;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24个月之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三) 相关证书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初级农产品除外)各1份;

(四)外购原料的应提供购买协议及相关票据等证明材料;

(五)产品包装样图1份;

(六)保证声明1份。

第七条 “市级地标”使用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二)标志管理人自收到标志使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9个月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审查通过的,由标志管理人在市农牧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标志管理人与申请人签订《赤峰市农牧局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协议》,明确标志使用范围、产量、授权使用编号等,市县两级农牧局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赤峰市农牧局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使用人须在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标志管理人递交续签协议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市级地标”使用权。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在商品包装物左上角规范印制“市级地标”相关标识,不得擅自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比例,且不小于自有商标规格,所标内容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条 “市级地标”使用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自觉维护“市级地标”的品牌形象,及时提供产品营销信息;

(三)严格“市级地标”标志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

第十一条 标志管理人应履行如下职责:对“市级地标”进行宣传和保护; 受理使用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生产过程;核发授权证书;办理退出;跟踪监督包装标识、产品质量、产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受理相关投诉;移送问题线索等。

第十二条 加强“市级地标”使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标志管理人许可,擅自印制、销售“市级地标”和包装标识,或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市级地标”相似图形、字样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级地标”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标志管理人有权终止授权协议,取消其使用资格,报市农牧局备案,并在市农牧局官网公示。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一)使用违禁物品或非法添加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到期未续签授权使用协议;

(三)到期续签申请未通过;

(四)书面申请停止使用“市级地标”;

(五)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六)提供虚假信息;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市级地标”或其包装;

(八)超核定范围使用“市级地标”;

(九)其他违反《赤峰市农牧局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协议》情形;

(十)严重影响“市级地标”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使用“市级地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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