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0]280号)及《赤峰市农牧局 财政局 商务局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赤农牧机发〔2020〕15号)要求,结合翁牛特旗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引导节能环保、先进适用、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区农机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翁牛特旗境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政府财政供养人员、隶属政府的单位或机构以其名义登记注册的机具不得纳入报废补贴系列,只可以提出报废拆解。
三、报废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二)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农机牌照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原则上也允许申请报废补贴,但需向旗农牧局提出申请,报请市农牧局审核确认后方可给予办理。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和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表1);更新部分补贴按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自愿承担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的回收企业,应向旗农牧局填报《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申请表》(详见附表2)。旗农牧局依据相关标准或要求,组织对辖区申报的回收企业实地核实,上报市农牧局农机科,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公布,未经公布确认的回收企业收购的报废机具不予补贴。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16)的要求开展拆解业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报废补贴农机产品的机型、类别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回收、拆解旧机等固定场地需安装监控摄像设备。
目前经自治区农牧厅、商务厅公布的翁牛特旗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及联系方式:
翁牛特旗万得利农机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934936600
六、操作流程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着力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3),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向旗农牧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二)解体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等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旗农牧局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旗农牧局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旗农牧局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四)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表表》(附表4)和身份证件,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旗农牧局审核回收企业送交的《确认表》第三联(用于申领补贴联),确认机主的报废补贴申请并及时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政务公开。区农牧、财政、商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规范回收拆解,严格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 机的,将取消其办理《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报废企业申表表
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4、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
20-50马力(含) |
15 |
3500 | |
|
50-80马力(含) |
7000 | ||
|
80-100马力(含) |
10000 | ||
|
100马力以上 |
12000 | ||
|
自走式全喂入稻 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
|
自走式半喂入稻 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7200 | |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7500 | ||
|
悬挂式玉米联 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
3-4行 |
5500 | ||
|
自走式玉米 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7200 |
|
3行 |
12500 | ||
|
4行及以上 |
20000 | ||
|
水稻插秧机 |
与手扶拖拉机配套; 4行 |
8 |
500 |
|
手扶步进式;2行 |
500 | ||
|
手扶步进式;以手扶或微耕机底盘为基础且无底盘升降等装置;4行及以上 |
1000 | ||
|
手扶步进式;4行 |
1200 | ||
|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
1600 | ||
|
独轮乘坐式;6行及以上 |
10 |
1200 | |
|
四轮乘坐式;4行 |
5000 | ||
|
四轮乘坐式;6、7行 |
7900 | ||
|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
11500 | ||
|
喷杆喷雾机 |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10 |
200 |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500 | ||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简) |
700 | ||
|
功率<18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400 | ||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2400 | ||
|
18马力≤功率<5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400 | ||
|
50马力≤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7000 | ||
|
功率≥100马力;形式: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10800 | ||
|
玉米脱粒机 |
3t/h≤生产率<5t/h |
8 |
150 |
|
5t/h≤生产率<10t/h |
300 | ||
|
10t/h≤生产率<30t/h |
900 | ||
|
生产率≥30t/h |
2100 |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转子直径<550mm |
配套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10年,大于等于18kW的12年 |
150 |
|
转子直径≥550mm |
300 | ||
|
铡草机 |
6t/h≤生产率<9t/h |
10 |
300 |
|
9t/h≤生产率<15t/h |
800 | ||
|
15t/h≤生产率<20t/h |
900 | ||
|
生产率≥20t/h |
2500 |
附表2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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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经营范围 |
||
|
企业类型 ( ) | ||
|
A.原二级及以上农机维修点 |
B.农机合作社 | |
|
C. 其他: |
||
|
实地核实情况:
经审核,认定你单位具备农机报废回收/农机报废回收拆解能力。
农牧部门(章) 商务部门(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农机回收单位、县(区、市)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随本表附上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附表3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
回收确认表编号:
|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
机主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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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主地址 |
|||
|
机主联系电话 |
机具型号 |
||
|
机具类别 |
出厂编号 |
||
|
发动机号 |
底盘(车架)号 |
||
|
牌照号码 |
出厂日期 |
||
|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
回收日期 |
||
|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已办理注销登记。 发证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此栏仅适用于已上牌证的农机) | ||
|
说明:本确认表一式三份:农机回收单位、机主、农机部门各存一份。 | |||
附表4
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
编号:
|
机主姓名 |
身份证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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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废农机回收确认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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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具型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
|
牌照号码 |
发动机号码 |
|||||||||
|
出厂编号或底盘 (车架)号码 |
机具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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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核实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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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部门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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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农机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如核无误,签注“报废机具信息核实无误”字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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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50号